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
(2017年12月11日修改)
一、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;
二、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、考察调研、学习培训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;
三、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;
四、严禁携带枪支、弹药、档案、案卷、案件材料、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;
五、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;
六、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。
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
一、严禁接受案(事)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、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;
二、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、不健康娱乐活动;
三、严禁借婚丧嫁娶、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;
四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,由下属单位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、报销;
五、严禁用公款吃喝、送礼、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;
六、严禁公车私用、警车他用,违规将公车、警车停放在餐饮、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;
七、严禁参与赌博、色情性质的活动;
八、严禁耍特权、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。